基本案情:
2012年王某经人介绍与冯某认识,两人合作做生意。王某向冯某供货,一年之中累计供货金额达一百余万元,前两笔货款冯某未支付,分别出具两张借条给王某。2013年经王某要求,冯某将前两张借条汇总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,之后冯某偿还了部分款项,剩余二十余万拒不支付,王某索要未果,委托向法院起诉。
审理过程:
在法院审理过程中,冯某辩称与王某是合伙的关系,王某供货是事实,借条确实是其本人所出具,但没有欠货款,出具借条只是为与王某合作,取得王某信任的需要,且货款已经全部结清。冯某向法庭提交了个人银行交易记录,予以证明向王某支付约160万,试图混淆事实,浑水摸鱼。
律师点评:
王某与冯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;冯某收到王某供货后,确认欠货款并出具借条予王某,该债权依法受保护;冯某对自身的抗辩理由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,因此不足以采信。
最终,法院支持了王某要求冯某还款,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。